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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支付保函,精诚合作,共创美好未来

根据委托书和反担保形成的追偿权。首先,委托人向担保行出具的委托书中应明确记载二项重要内容:一是委托担保行出具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二是承诺一旦担保人依据保函承担付款责任,委托人应无条件立即予以补偿。

其次,担保行还可以要求委托人以其财产或由第三人提供反担保。根据委托书和反担保函,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即可对委托人行使追偿权。若以财产为反担保物,则可以从该担保物的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若由第三人提供保证,则可向反担保人追偿。

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银行保函的当事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此向 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

生效条件

通常情况保函应是一开出就生效的,但在实际业务中,我们经常收到有条件生效的保函,例如有的保函以开立银行收到买方预付款或卖方收到买方预付款的书面确认后才正式生效,这样的条件我们是不能接受的。如果买方付款后,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卖方未书面确认)保函不能生效,而卖方又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交货义务,那买方就不能凭保函保障自己的利益。保函也就失去其“承担责任”的意义。

开立银行的责任承诺

在保函中,出具保函的银行承诺的内容是重要的,该银行的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和“不可撤消的”。“无条件的”即意味着当买方仅凭保函书面称卖方未履行其交货义务,要求出具保函银行按保函金额付款时,买方无需提供其他任何证明,也不管实际原因如何,该银行必须立即无条件地支付保函金额。“不可撤消的”是指保函在开立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是不能撤消的。

保函的金额

一般情况保函的金额就是预付款的金额。但对预付款的付款时间和合同交货时间较长而且金额较大的合同,我们在商务谈判中可要求保函的金额为预付款金额加上从预付款支付到买方索偿这段时间的利息,利率买卖双方事先商定。除保函另有声明外,保函担保金额不因合同被部分履行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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