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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函是依据商务合同开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人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比例或数额,只是规定其金额应以保证招标人在中标人违约时得到足够的补偿为限。但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此有所规定,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在此之前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只笼统规定了“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而没有规定具体金额比例。
尽量采取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有多种形式,法律法规对此并未具体限制。目前,在怕麻烦、避风险的心理作用下,各地以货币资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比较普遍,使用银行保函者较少,而采用履约担保书、同业担保等形式的更是微乎其微。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应当以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为主,这样既能达到促使供应商全面履行合同、规避采购风险的目的,又能尽量少占用供应商资金,降低供应商成本。
还款保函还款保函又称预付款保函或定金保函。是指担保人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开立的保函。保函规定,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或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担保人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除上述两种保函外,还可根据其他功能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其他种类的保函,如:投标保函、补偿贸易保函、来料加工保函、技术引进保函、维修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借款保函等等。